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车维修(维护)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节约维修(维护)费用,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维修(维护)原则上应在定点维修厂进行。以下情况除外:
(一)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厂进行。
(二)公务用车在定点维修区域外出现影响操作或安全的故障,可就地维修,凭维修发票和清单回学校报销维修费。
(三)因固定维修点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行维修的车辆,必须经维修小组3人以上鉴定、联签意见后,方可到定点外的其它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
第三条 定点维修点由校办公车维修小组现地考察,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选择2家汽车维修点,原则上每1年更换1次。
第四条 维修费用由校办行政科办理手续后经校财务处对公转账统一支付。
第五条 维修点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档案,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并接受校办的检查。
第六条 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在OA系统填写《河南城建学院公务用车维修单》,经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定点维修厂,作为车辆维修作业和经费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对待修车辆的查勘情况、维修意见、预计维修金额等,经维修小组确认后方允许开展维修作业,其中维修费用超2千元的报主任同意并由维修小组3人以上联签意见方可开展维修作业,维修费用在1千元至2千元间的,由维修小组3人以上联签意见方可开展维修作业,维修费用在1千元以内的,在OA系统填报维修单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维修作业。
第八条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送修项目以外的问题,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增加作业项目。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维修只能采用与汽车生产厂配套的零配件。零配件必须具有“CCC”质量认证标识、出厂合格证与编号,且有合法的手续。
第十条 驾驶员应督促定点维修厂对公务用车维修实行绿色通道,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同时,按约定时限完成维修作业。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作业完成后,经办人应认真审核《河南城建学院公务用车维修单》各项内容,维修项目清单必须与送修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更新的零配件要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合格证、编号、单价、数量和优惠幅度。
第十二条 校办行政科每年对定点维修厂的履约情况实施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驾驶员根据定点维修厂的服务和价格优惠承诺对其监督,同时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越服务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未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不得报销维修费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