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印章包括学校法定名称章,指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校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校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党总支、党支部印章;学校各单位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我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四条 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管理学校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等;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管理学校行政印章、钢印、校长签名章等。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回收。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学校教学院部、处、室等的印章,均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学校非常设机构及各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
第七条 印章刻制由校长办公室确定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联系函,到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八条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如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启用的,须经校领导审批。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刻制;作废印章,交回校长办公室,由学校档案室根据情况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
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等。
(二)行政印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
(三)学校钢印:用于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责任书;
2.校长签名章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党委书记、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的。
(五)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六)各单位印章
1.校党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各类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各类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2.学校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外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除学校明确授权外,不得用各单位印章对外签订涉及人、财、物等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条 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凭校领导在发文处理签上的签字用印。
(二)各种证件(含补办证件)、证书、聘书等,由相关职能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核对后用印。
(三)各类合同、协议、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等,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印章。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报经校长同意或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用印。
(四)对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须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需加盖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的公文、信函、合同、证书、聘书等,须经党委书记、校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六)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单位证明到校党、政办公室换取学校对外介绍信。校内证明须写清公务活动事由。
(七)师生员工因私人合理事项需要用学校印章,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党、政办公室用印,涉及学校利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不符合用印规定或内容不实、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章要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印,要有用印登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五条 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用印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十六条 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用印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十七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学校将追究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其情节对该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